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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版

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0 08:22:47 浏览人数:57次

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7]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赣财行〔2016〕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和《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教职工在常驻地范围公务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常驻地包括: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南新区、浮梁县(仅含浮梁镇、湘湖镇、寿安镇、三龙镇、王港乡、蛟潭镇、臧湾乡、黄坛乡)、乐平市(仅含涌山镇、塔前镇)。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出差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学校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补批。

第七条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副处及其他人员出差,由报销部门负责同志审批。

(三)学生出差,由所在学院负责同志审批。

(四)事业经费项目相关的外单位人员及临时人员出差,由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正处级(含主持工作副处级)领导

审批。

(五)科研经费项目相关的外单位人员及临时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及科研处负责同志审批。

三、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列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 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负责同志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 对于购买特价机票价格不超过同区间内高铁二等座最低价格,无需办理乘飞机审批手续,按不高于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据实报销。

如同区间内无直达高铁但有直达普通列车,按不超过普通列车的硬卧最低票价,据实报销。如无直达列车,可按最低票价分段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超过5小时),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对应等级卧铺票;对乘坐同列次低于按规定可乘坐席位的,按差价的50%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列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乘坐飞机从常驻地到机场的往返交通费,在出差自然天数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报销。

四、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民宿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出差工作人员按标准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入住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同一日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且不能安排延时退房的情况,可以安排午休房(钟点房,下同),每日最多安排一次午休房,房费在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五、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由出差人员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20 元,出差到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火车且连续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六、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单位派车或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七、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明细单、机票及登机牌、车船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刷卡小票、出差文件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在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并经报销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住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由合作方结算住宿费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经报销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销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和往返路途的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非财政性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及项目相关校外人员出差按其他人员限额标准据实报销, 不给予差额补助。

第三十五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费用根据职称级别据实报 销。

七、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出差人员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或举办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培训费的相关文件。往返会议、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校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文件规定报销。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差旅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2023年5月26日印发的《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差旅审批表及审批表word格式

3.学院差旅费审批表及审批表(填写示例)

附件1: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480

380





宁河区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580

580

其他地区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480

350





临汾市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480

310





其他地区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460

350






其他地区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浩特市

7-9月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480

350





其他地区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490

350

全市

7-9月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540

420

其他地区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540

420

 其他地区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490

380





其他地区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500

400





其他地区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500

400





17

江西

南昌市

500

350





其他地区

500

30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570

450

其他地区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490

380

全市

7-9月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480

350





其他地区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450

350





其他地区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450





其他地区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650

450

三亚市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480

370





其他地区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430

320





宜宾市

430

300





凉山州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430

310





其他地区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470

370





其他地区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750

530

其他地区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350

300





杨凌区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300

260





其他地区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450

375

海西州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480

340





克州

480

320





喀什地区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450

300





 塔城地区

400

300






附件1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xls

附件2 差旅审批表及审批表word格式.docx

附件3 学院差旅费审批表及审批表(填写示例).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