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15 10:00:36 浏览人数:220次
景德镇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景院发〔2018〕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拨付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科研和教改课题类、学生资助类、学科和学科平台建设类、教学和教学平台建设类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管理,统筹兼顾、专项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
第四条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考核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法、合理、高效使用,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人事处、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后勤基建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现教中心等部门领导构成。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有: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订,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专项资金的申报,负责重大专项资金分配的审核,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负责。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编写、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预算的编制,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实施和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
第七条 学校获得的专项资金按使用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科研和教改课题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国家科技合作项目、横向课题资金等科研立项专项资金,教改项目立项专项资金等。
第二类为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义务兵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校临时伙食补助、风险补偿金及其他由归口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类为学科和学科平台建设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科研、学科等专项资金。
第四类为教学和教学平台建设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质量工程、高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经费、教学实习、实验平台等专项资金。
第五类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资金等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学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汇总、梳理有关的专项资金目录,并积极组织具体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各类专项资金申报的责任部门:
科研和教改课题类专项资金的申报分别由科研处和教务处等负责组织;
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
学科和学科平台建设类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教学和教学平台建设类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其他专项资金由相应归口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到帐后,计划财务处应在两周内通知相关责任部门确认资金,并填写《经费到账确认单》。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两周内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经费到账确认单》,并提供申报文件和申报预算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对第一类、第二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在两周内直接全额分配至相关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制作经费本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其他类专项资金(即第三、四、五类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配合,根据政策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配套和奖惩方案,先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到帐后三个月,相关部门未确认,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收回资金,不再拨付。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擅自改变预算项目和资金使用用途,未按有关规定和预算专款专用的不予以报销;不得超过预算使用年限,超过期限的专项资金学校将收回。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或批准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采取措施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提交资金使用计划调整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再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按照《景德镇学院经费审批及报账程序(试行)》执行。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资金性质,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相关责任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绩效实施自我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对未按预算进度使用的经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领导小组将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对按预算执行且绩效较好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领导小组将向学校提出奖励意见;对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景德镇学院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