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15 10:24:04 浏览人数:148次
景德镇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景院发〔2018〕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工作处提供新生信息,教务处提供在校生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
第六条 各院(系)是组织本院(系)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七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就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录取的院系、专业等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计划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 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
教务处于暑假放假前一个月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休学、退学、复学、专业变动等)提供给计划财务处。并于开学前提供专升本学生名单(包括姓名、学号、年级、录取专业)。
(二)计划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院(系),由院(系)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5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四章 住宿费的缴纳
第九条 住宿标准的缴纳程序
住宿费,由银行代扣的学生,计划财务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银行代扣,少扣的学生,到指定缴费地点或办公室补缴差额。现场缴费的学生,按照实际住宿标准,由辅导员填写登录单进行缴费。
第十条 住宿费退费
(一)集中退费。学生入住宿舍后,计划财务处向学工处发放学生实缴住宿费情况表,由学工处核实学生住宿情况,多退少补。于每年12月底前报学生住宿费退费表到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该表进行退费。
(二)零星调整退费。由于临时调整宿舍等原因,导致个别学生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工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多退少补。于每年7月底前报学生住宿费退费表到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该表进行退费。
第五章 学费欠费公布及清理
第十一条 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
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院(系)及学工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毕业生欠费清理
计划财务处依据当年毕业生离校表,核对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通知学生并催缴欠费。因故未完成学费清算的毕业生,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学生助学贷款的缴费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组负责将学生贷款到账的信息及时提供给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缴费数据关联,转缴学生欠费。
第七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四条 入学注册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带教务处退学文件,收费收据,到计财处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的所在年级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费、版面费、租赁费等其他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景德镇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景德镇学院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