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0 09:41:22 浏览人数:430次
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7]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景德镇辖区内办事如若当天往返均不属于出差性质。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按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办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不予报销。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就近省亲或因私前往其他城市发生的交通费由个人承担,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二)参加各种学会组织的会议,须有学会会议通知原件或学会出具的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大会发言的证明。
(三)参加各类单位组织的培训,须有该单位出具的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应在报销表中注明“本次培训无结业证书”并签名。
(四)教职工出差,须经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副校级干部出差,须经学校校长批准;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负责人批准。
(五)多部门工作人员出差,须分别填报出差审批单及出差报销单。
(六)科研项目小组校外成员出差,项目组负责人须提供项目组成员清单、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及出差报销单。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列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列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工作人员按标准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与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厅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由出差人员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 元,出差到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五、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乘坐列车(不含高铁),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列车(不含高铁)和长途旅行汽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列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亲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七、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学校分管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单位及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出差审批程序。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但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校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文件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授课)、科研等活动,按其职务(职称)对照我校相同职级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差额补助。
第三十四条 各类在校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或活动,按本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的50%执行,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由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的,参照本款执行,经项目负责人特别注明后也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差旅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2019年8月15日印发的《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