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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15 10:34:18 浏览人数:179次

景德镇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景院发〔2019〕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附则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算应当遵循以本科教育为中心、保障教学经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经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学校预算、决算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分结合、一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学校预算和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学校编制全校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决定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各部门、各院系的预算执行;制定学校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学校预算草案和决算需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再向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具体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提出学校预算预备费动用意见,提出预算调整意见,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各级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包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收入应当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市政府财政部门的安排,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具体事项由学校财务部门部署。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预算草案及相关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应当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各部门、院系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财务部门制定的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或定额和要求,以及预算目标管理、采购预算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所有收入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障基本支出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

学校计财部门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编制形成学校预算草案后分别向学校领导汇报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财务部门再向校长汇报,经与其他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学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经常性支出(不含一次性专项支出)的百分之一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事项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年终决算后除上级专项外各支出项下的剩余额度不结转,均由学校统筹纳入下一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上一年度的结转资金,除上级财政资金项目结转下一年度支出外,其他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预算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时,向大会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大会审议后批准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在预算批准后二十天内向各部门、院系批复预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经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院系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由学校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预算草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前,可安排基本支出和其他应急支出。财务部门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按均衡原则支出;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专项支出,按项目要求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预算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年初制定的预算管理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实行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制度,现金支付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学校预算,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先动用预备费。

第三十七条 由于工作需要,不追加经费,只进行本部门(单位)经费项目之间调整的,由部门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财务部门在部门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由于工作需要,要求追加经费的,由部门(单位)提出追加经费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测算依据等附件,由财务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事项,由院长审批;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由院长办公会决定;3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追加预算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签批或会议纪要形式签发,计财处依照执行。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在经费收入已经落实到位时才能予以考虑。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审批文件及时进行预算调整及资金调度安排。

第七章 决算

第四十条 决算草案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四十一条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学校财务部门部署。

第四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要求编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决算草案经学校审批后,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批。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学院   

2019年7月11日